Skip to main content
 

主要业务

L-1(跨国公司高管)移民,建立跨国公司关系,调派高管到美国,并进一步得到绿卡。

王为律师分析EB-5的最新消息

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将延期到明年(2016年)九月三十号! 美国国会通过决议,EB-5相关法案的改革并未捆绑进政府预算案, 这对于EB5意味着什么? 急于投资或者观望的投资人目前该怎么办? 今天请王为律师简单地分析解释一下: 问 : EB-5目前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? 答 :投资移民EB5为1990年移民法所创移民类别,每年配额一万名。投资移民类别的设立,其目的在于使新的资金进入美国,同时为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。EB5可以进行直接投资, 自己设立公司, 直接创造就业机会,或者投入区域中心的项目中,目前在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,EB-5申请绿卡是相对与其他的类别比较快得到绿卡的方法之一, 对于投资人的资格条件限制较少,近年来颇受外国投资者的欢迎, 尤其是最近移民局进行调整, 有希望逐渐加快审理的时间。 问 :对于EB-5法案改革最主要的改变是什麽? 答:今年, 对于EB-5投资移民的法案有提案进行改革, 尤其是对于区域中心等加强管理和约束,同时对于投资额也有提出改变,目前, 目标就业地区(target employment area,简称TEA)投资额为50万,普通地区为100万, 改革提案将投资额从50万美元升为80万美元,而普通EB-5投资移民的金额则从100万美元上升到120 万美元。另外,区域中心是属于试行方案,如果到期后得不到延续,则无法再进行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。而独立投资移民的法律则不会受到影响。 问 :法案改革往后是否会有更多限制 ? 答 :除了提高投资门槛、加强政府监管,新法案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将更严格,例如:可能要求投资人出具过去7年的税收记录、资金赠予只限来源于直系亲属、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完全由申请人所有。对于某些投资人来说,很多人靠房产投资和个体经营积累财富,无法提供完整税单,这必然会对申请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。…

Read More

洛杉矶王为律师谈L1/EB1C或EB5

(附:几个洛杉矶附近区域中心介绍) 大家一般都知道EB5是投资移民,而L1/EB1C涉及到跨国公司对美国的投资,也常常被误认为是投资移民,究竟是通过L-1/EB1C申请绿卡好还是EB5申请绿卡好,这个问题让很多想申请移民的人犹豫不决,不知道选择哪一个。加上最近有关L-1和投资移民的很多传说和一些申请人的各种各样的经历,使人们对于这两种方法申请绿卡感到非常困惑,甚至失去信心。对此,请洛杉矶的王为律师针对两种申请的区别,申请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简单做一下分析: 问:L1/EB1C和EB5两个的区别是什么? 答:首先对于两种申请的概念要清楚,L-1是非移民签证,投资移民是移民签证。简单的说L-1是跨国公司的高管(L1A)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(L1B)从中国调派到美国进行工作。首先得到的是一个工作的身份,不是移民,不是绿卡,而要申请移民,还要进一步申请以EB1C的类别申请绿卡,当然有的公司如果已经有条件,直接可以进行移民申请。而EB5则是直接申请移民资格的移民签证。 问:两种的基本申请程序有什么不同? 最基本的方法,L1是要由雇主/公司派往美国工作,先向移民局申请,得到批准后,到领事馆去签证,得到L1签证,进入美国,由于申请可以加快,对于想要尽快进入美国的人,L1是最快可以进入美国的方法。而申请绿卡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申请,但是得到的绿卡则是永久绿卡。而投资移民首先需要申请移民资格(I526),这时是不需要排期的,批准之后则根据排期进入下一步的申请,目前移民局对于排期也进行了调整,对得到I526批准的人,提前进入下一步的申请,得到工卡等,再下一步得到的是临时有条件绿卡,之后要在一年零九个月后申请取消条件而成为正式绿卡。 问:在要求上有什么区别? 答:对于L1来说,首先是公司的规模及跨国公司的关系,既然是跨国公司的内部的人员调派,公司要有一定规模,而且要有符合要求的跨国公司的关系;其次就是被调派人员的过去工作经历,职务,职责等。即使没有跨国公司关系,可以建立跨国关系,如设立子公司等,而法律的确对于公司的规模,对公司做什么业务,和被调派人员的学历等并没有严格规定,而正是因为这样,在这些细节的处理上就很难掌握尺度,必须要能够合理地让移民局相信申请符合L1的要求。其实准备L1申请的整个过程是非常复杂和繁琐的,而且针对不同的申请人,不同的职务,不同的公司,在细节上都不相同。 对于EB5来说,首先就是有合法来源的资金,目前的投资额仍然是50万美金(高失业率地区)或者100万美金。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虽然有多种方法,但是处理的细节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。之后就是投入到区域中心项目中或者独立的投资项目中。接下来,如果投入到区域中心,投资人对于项目是否达到移民局的要求无法掌控,要靠项目方来进行,使项目达到移民局的要求。如果是自己投资设立的项目,则在商业计划到雇佣员工的方方面面都有很多的具体要求。 问:对于两种申请有什么注意的地方? 答:    由于L1需要有跨国公司的关系,要特别注意,而法律对于公司的规模等没有详细的规定,就造成了L1申请的很多误区。有人以为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办L1。其实,从过去的案例来看,对于一线服务行业的公司,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,移民局有可能认为这样的公司的经理只是一线经理,不符合L1的标准。还有人以为可以利用别人的公司申请L1, 也有人直接将资金投入一个美国的公司,以为可以马上办L1, 这些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。如果没有跨国公司的关系,但是有资金,想投资美国并移民,EB5就是更好的选择。 对于EB5, 无论是区域中心还是独立的项目,也都有很多风险。区域中心有几个阶段的风险,比如,有些项目是要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,那么前期就有项目是否可以有足够的资金开始动工的风险,如果项目投资人不够,有可能无法动工;项目进行中也有完工的风险,有的项目也是由于资金不足,进行一半,无法完工,也无法证明按照商业计划进行,之后也有可能被移民局将项目停止。诸多的这些风险都是投资人所无法控制的。独立的项目的风险也有很多,如果是完全自己操作一个项目,那么一个投资人对于在美国新建公司,经营管理,员工聘用等等多方面的知识经验都非常重要,如果盲目投资,常常损失惨重,也有可能会坚持不到拿正式绿卡。 那么在中国有一定规模的公司,想来美国设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,以高级经理身份申请绿卡,就更加适合L-1;而在中国没有公司,但是有很多资金想到美国投资的人就更加适合投资移民。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,通过L-1申请绿卡的关键是要证明母子公司的关系,子公司在美国有运作,以及L-1高级经理有管理下属的经理或者专业人士等,投资移民的关键是要证明资产及来源合法性以及是否投资到风险中,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等。无论是L-1申请绿卡还是投资移民申请绿卡,从准备文件到申请涉及到很多专业的知识和处理技巧,加上移民局为了防范一些假案,更加严格审查,增加了各种案件申请绿卡的难度。 无论哪种申请,成功的关键是要由有经验的律师从一开始,甚至从选择哪一种申请开始,就要注意一点一滴的上百个细节,全面指导,使公司和申请人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法律的要求,以得到批准。到处传说L-1首次申请容易,但延期和绿卡不好办,还有说投资移民很难得到正式绿卡等等,这些都不确切,关键是取决于怎样提前做各种分析与准备,从一开始就符合法律的要求,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的具体情况相应地做具体的专业指导。 请注意:这些问答不构成法律咨询与投资建议,任何投资都有风险,任何移民的申请都不是简单的,需要谨慎,并由专业律师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与指导。 附件: 几个洛杉矶附近区域中心介绍(根据移民局网站信息以及各个区域中心网站信息总结,由于任何时间信息都有可能变化,如果做任何选择,请按照当时的移民局网站信息为准) 一、內陸帝國可再生能源區域中心Inland Empire Renewable Energy Regional Center (IERE)太阳能发电等项目網站:http://www.iereregionalcenter.com 二、M&D區域中心 M&D…

Read More